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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11:31
来源:本站
(2014年3月10日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重庆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公信力,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营造“人人重庆·人人慈善”的良好氛围,在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筹募方式。在本会相关网站上公开基金慈善、项目慈善、大众慈善等筹募方式和现场捐赠、邮政汇寄、银行转汇、到本会捐赠箱捐赠等捐赠渠道。本会相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开突发重特大灾害事件、临时救助等专项筹募方式和捐赠渠道。
二、公开捐赠款物接收情况。每月在本会相关网站上公开慈善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特大灾害事件、临时救助等的款物接收情况,可视当时情况专项公开。捐赠者有隐私保护要求的,采用适当方式公开。
三、公开慈善项目方案。在本会相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开,一般包括项目背景、救(资)助规模、救(资)助对象条件、救(资)助申请及审批程序、项目申请审批用表等。以文件的形式向区县慈善会公开联手合作的慈善项目方案。
四、公开救(资)助对象。根据捐赠者要求,可选用在区县慈善会公示、由本会向捐赠者反馈、在本会官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拟救(资)助对象有隐私保护要求的采用合适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或向捐赠者反馈无异议者,由本会审批后执行救(资)助。
五、公开救(资)助审批程序。救(资)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在本会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经拟救(资)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由所在区县慈善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调查属实或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会审批。救(资)助对象为单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慈善会审核后上报本会审批。凡定向捐赠的款物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审批,凡本会接收的未定向款物一律由本会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六、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适时在平面媒体和本会相关网站上公布或直接向捐赠者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向监事会、不少于一次向理事会专题报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重特大灾害事件、临时救助等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可视当时情况专项公开。受赠者有隐私保护要求的,采用适当方式公开。
七、公开回馈和评选爱心捐赠者的方式。建立捐赠者爱心档案。给予捐赠者回馈:对于一次性捐赠1万元以下的捐赠者,颁发本会荣誉卡;一次性捐赠1万元以上的捐赠者,颁发本会荣誉证书;一次性捐赠三十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授予本会荣誉理事称号。对于爱心单位和大额捐赠的爱心人士,可按规定参与本会和全市层级的慈善奖项评选,评选结果在文件、本会相关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
八、公开监督和审计情况。本会各项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和审计机构审计。监事会不定期督查本会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和救(资)助对象资料。集体现场监督检查本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重大慈善项目在征求捐赠者意见后可组建专项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每年由审计单位对本会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由本会向监事会、理事会公开财务审计情况,同时在本会相关网站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