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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11:31
来源:本站
(2014年3月10日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信息八公开”制度,加强重庆市慈善总会公信力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真实、准确、快捷、便民的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总会的工作情况及各类惠民利民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资料收集、发布等工作由宣传部具体负责承办,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会领导负总责。各部室予以配合协助。
三、信息公开工作所涉及的所有资料(含筹募方式、款物接收及使用情况、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救助审批程序、对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的具体回馈举措、财务监督审计情况及相关名单、数据、表格等)应经分管宣传工作的会领导或指定负责会领导签发后方可公开或提供给媒体。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应由会长签发。
四、对总会接收的捐赠款物每月在重庆市慈善总会网站、华龙网慈善频道和大渝重庆慈善网上公开。对捐赠款物使用、落实情况的公开应根据工作进度、所属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内容由宣传部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栏目负责收集,具体联系捐赠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并核实)。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的公示或使用情况的汇总,由宣传部在次月10日前按照统一的《重庆市慈善总会xx年xx月捐赠款物接收(支出或使用)明细表》收集内容,由总会联系捐赠部门填写,由财务部核实。
五、各部室和具体办理人员对提供的内容应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爱心单位、爱心个人捐赠款物的数量、规模原则上只作年度评比统计,不搞月份、季度、半年捐赠排行榜,也不向媒体提供带有排行榜性质的数据或信息。
七、在信息公开中,捐赠爱心单位使用何种或几种称谓、款物使用具体去向,爱心人士的姓名、捐赠额度等信息是否公布,都应充分尊重其意愿(由总会联系捐赠部门征求核实捐赠爱心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凡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及其有特殊考虑的,应在沟通协商后妥善解决。
八、总会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严谨细致,避免粗疏错漏等现象发生。对提供虚假信息、对公开资料核查不实、未经请示擅自公开信息并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当事人进行会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为《重庆市慈善总会信息八公开制度》的补充规定。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事项,应加强请示汇报,由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